关于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农场设置五一乡的批复
乌海市人民政府:
你市《关于国营海勃湾农场改场建乡的报告》(乌海政发〔2000〕25号)收悉。经研究,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的意见。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将海勃湾农场改建乡,乡名命为:五一乡。
二、五一乡总面积为52平方公里。
三、五一乡人民政府驻地设在王原地。
四、设置五一乡后,管辖原农场的5个村民委员会及由11个生产队改建的11个村民委员会,共16个村民委员会。
五、五一乡的行政区域范围为:包兰铁路与下海勃湾镇以西,黄河东岸,南抵110国道黄河公路大桥,北接新地乡。行政区域界线及与毗邻地区接壤的界线均以你市此次上报的1:5万“五一乡行政区划图”为准。
六、撤农场建置乡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。
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