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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文件内民政批字〔2000〕65号

知识类型:析出资源
记录标识号:051220020230002280
内容出处:乌海市地名志
细粒名称: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文件内民政批字〔2000〕65号
结构类型:正文
语种:CHI
起始页:T00604_00.pdf
结束页:T00604_00.pdf
页数:1
页码:604
分类号:K922.64
关键词: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,乌海市人民政府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,五一乡人民政府,海勃湾市,下海勃湾镇,新地乡(海勃湾区)
摘要:关于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农场设置五一乡的批复 乌海市人民政府: 你市《关于国营海勃湾农场改场建乡的报告》(乌海政发〔2000〕25号)收悉。经研究,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的意见。现批复如下: 一、同意将海勃湾农场改建乡,乡名命为:五一乡。 二、五一乡总面积为52平方公里。 三、五一乡人民政府驻地设在王原地。 四、设置五一乡后,管辖原农场的5个村民委员会及由11个生产队改建的11个村民委员会,共16个村民委员会。 五、五一乡的行政区域范围为:包兰铁路与下海勃湾镇以西,黄河东岸,南抵110...
资源出处

乌海市地名志

责任者:乌海市民政局 出版者:内蒙古人民出版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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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农场设置五一乡的批复

乌海市人民政府:

你市《关于国营海勃湾农场改场建乡的报告》(乌海政发〔2000〕25号)收悉。经研究,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的意见。现批复如下:

一、同意将海勃湾农场改建乡,乡名命为:五一乡。

二、五一乡总面积为52平方公里。

三、五一乡人民政府驻地设在王原地。

四、设置五一乡后,管辖原农场的5个村民委员会及由11个生产队改建的11个村民委员会,共16个村民委员会。

五、五一乡的行政区域范围为:包兰铁路与下海勃湾镇以西,黄河东岸,南抵110国道黄河公路大桥,北接新地乡。行政区域界线及与毗邻地区接壤的界线均以你市此次上报的1:5万“五一乡行政区划图”为准。

六、撤农场建置乡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解决。

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三日